回覆列表
  • 1 # 阿福150298048

    民事案件經一審二審後被最高院駁回,證明該案一審是中級法院,二審是省級高院,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正常程式應該是這樣的。如果一審是區級法院,根據程式規則,該案是走不到最高院的,也不可能有被最高院駁回的文書。對最高院裁定駁回不服,可以向終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監督(抗訴申請)。

  • 2 # 正午陽光8724

    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重新申訴,如果沒有新的證據補充,那就沒有辦法了。記住,如果繼續申訴那就是無理纏訪了,違法了甚至是觸犯刑律了。

  • 3 # 老楊拉薩生活

    從你的意思來看來看,該案件已經經過一審二審程式,判決已經生效。向最高法院申訴以企圖啟動再審程式來推翻原判決。從最高法的駁回理由來看,該案件是以證據不足為由被駁回的,至於有什麼其他辦法,我的建議由一下幾種,僅供參考:

    (1)既然最高法以證據不足駁回申訴,那你就可以把證據找充分,重新向最高法申訴,法院就沒有理由受理你的申訴,重啟再審程式。

    (2)如果你認為最高法的駁回理由不充分,且生效判決確實有誤,你可以向最高檢提出申請抗訴的申請,經最高檢受理後,若發現案件判決確實有誤或者嚴重違反訴訟程式可能影響案件判決結果走向,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3)如果你沒有足夠證據或者申請抗訴被裁定駁回,即建議(1)和(2)都無效的情況下,這時案子已經走到了盡頭,如果確實是有誤(但這種可能性不大),你也可以依法透過正常的信訪渠道(不要越級信訪哦),社會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或者向人大方面反映情況尋求支援(但一定要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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