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條件: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本人持戶口本及原始身份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持戶口本代領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2、所需材料:戶口簿、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張(按身份證照片標準,可在身份證辦理所派出所拍攝列印照片)
3、辦理流程: 本人持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證中心進行人像採集,視窗民警對辦證手續進行稽核,如果合格,需繳納相應工本費用並領取《領證通知單》,不合格,由主辦人負責告知原因。
4、領取居民身份證: 按照取證時間持《領證通知單》到辦理證件地點;領取居民身份證。備註:凡代辦和代取身份證的居民必須持本人身份證。 備註: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因此,你補領二代身份證,公安機關應自你提出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給你二代居民身份證。當然你如果在邊遠地區,則可以晚30天。
1、辦理條件: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本人持戶口本及原始身份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持戶口本代領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2、所需材料:戶口簿、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張(按身份證照片標準,可在身份證辦理所派出所拍攝列印照片)
3、辦理流程: 本人持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證中心進行人像採集,視窗民警對辦證手續進行稽核,如果合格,需繳納相應工本費用並領取《領證通知單》,不合格,由主辦人負責告知原因。
4、領取居民身份證: 按照取證時間持《領證通知單》到辦理證件地點;領取居民身份證。備註:凡代辦和代取身份證的居民必須持本人身份證。 備註: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因此,你補領二代身份證,公安機關應自你提出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給你二代居民身份證。當然你如果在邊遠地區,則可以晚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