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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體制入門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階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擁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佈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權力。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透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

    2君主立憲制形成過程

    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誌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

    透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透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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