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許可權、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按照煤礦的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儲存資訊儲存期不少於一年。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許可權、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按照煤礦的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儲存資訊儲存期不少於一年。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