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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流浪的雪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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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蔣閒言
簽署了離婚協議,只要正式離了婚,離婚協議上的條款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因為,協議是在雙方公平協商的前提下,逐條擬定的,只要簽了字,就應該擔負起責任。這是一個人講不講信譽,有沒有擔當,也是人格和尊嚴的問題。
共同擔負起撫養未成年的孩子,是法律賦予父母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離了婚,女方違約,沒錢給不起孩子的撫養費。要是暫時性的困難,以後再補上,法律就不會追究責任。要是長期拖著不給的話,法律會追究遺棄罪的責任。
照理說,要是一個家庭婦女,從沒有出去工作過,一旦離了婚,要找一份工作,是有一定困難的。要是一個有責任心,自強,自立,自信的女人,哪怕到飯店去打工,或者是站櫃檯,也會積極主動的去尋找一份工作,來解決自己的困難和撫養孩子的問題。離開了男人,自己養不活自己,也履行不了撫養孩子的義務,真是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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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國農人
說實話真不差那點錢,在我困難的時候要走了我的最後家底,如今叫她給孩子的撫養費竟然如此歇斯底里。哎,最毒婦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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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就去掙錢,現在的人只要有手有腳不可能掙不到錢,說沒錢都是藉口!
憑良心說,離婚了沒有撫養權一方應該主動多負擔一點撫養費,你沒有出力,多給點錢怎麼了,但是現在的現實是扶養孩子的一方出力又出錢,給錢的一方毛毛雨,還經常不給,真是讓人對人性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