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 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瞭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裝置,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 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瞭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裝置,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