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
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人人自危的戰爭狀態,這有違於人類自我保全的原則,所以理性為人們提出一些簡單可行的和平條款,即“自然法則”。
但是隻要自然狀態繼續存在,人的理性無法有效制約激情,“自然法則”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實施。因此,需要一種外在力量的約束,以確保和平及實施自然法。於是人們就締結一項契約,每個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權利轉讓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議會,把眾人的意志變成一個人的意志。
也就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些人組成的會議擔當起他們的人格,集合在一個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國家,承擔著這個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擁有主權。
約翰洛克認為,雖然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都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但自然狀態也有缺陷。
一是人們所享受的自然權利沒有穩定的保障,常常面臨著受他人侵犯的危險。二是一旦自然權利被侵犯,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為適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這種自己當自己法官的做法顯然有違自然公正原則。
因此,為了終止自然狀態中存在的混亂與無序,人們應該建立一項政治國家的契約,但人們在簽訂契約後仍然保留著他們在自然狀態中所擁有自然權利,讓渡給政治國家的不過是實施自然法的權利(司法權),即保護人們自然權利的權利。
盧梭 認為,人類由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是歷史的必然。因為,人類有一種自我完善的能力,而各種客觀條件的綜合作用則使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這由於個人獨立生活非常艱難,生存
鬥爭的需要使先前離群索居的個人透過訂立契約的方式而生活在一起,以便人們能夠以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締結社會契約時,
每個人都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完全轉讓給集體,又可以從集體那裡獲得自己所讓渡出的同等權利,還可以以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這樣一個訂立契約的過程就是國家形成的過程。
社會契約論
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人人自危的戰爭狀態,這有違於人類自我保全的原則,所以理性為人們提出一些簡單可行的和平條款,即“自然法則”。
但是隻要自然狀態繼續存在,人的理性無法有效制約激情,“自然法則”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實施。因此,需要一種外在力量的約束,以確保和平及實施自然法。於是人們就締結一項契約,每個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權利轉讓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議會,把眾人的意志變成一個人的意志。
也就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些人組成的會議擔當起他們的人格,集合在一個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國家,承擔著這個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擁有主權。
約翰洛克認為,雖然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都擁有完整的自然權利,但自然狀態也有缺陷。
一是人們所享受的自然權利沒有穩定的保障,常常面臨著受他人侵犯的危險。二是一旦自然權利被侵犯,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為適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這種自己當自己法官的做法顯然有違自然公正原則。
因此,為了終止自然狀態中存在的混亂與無序,人們應該建立一項政治國家的契約,但人們在簽訂契約後仍然保留著他們在自然狀態中所擁有自然權利,讓渡給政治國家的不過是實施自然法的權利(司法權),即保護人們自然權利的權利。
盧梭 認為,人類由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是歷史的必然。因為,人類有一種自我完善的能力,而各種客觀條件的綜合作用則使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這由於個人獨立生活非常艱難,生存
鬥爭的需要使先前離群索居的個人透過訂立契約的方式而生活在一起,以便人們能夠以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締結社會契約時,
每個人都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完全轉讓給集體,又可以從集體那裡獲得自己所讓渡出的同等權利,還可以以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這樣一個訂立契約的過程就是國家形成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