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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墒以光年194949844

    英國: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確立於1689年的英國權利法案,規定國王不得干涉法律。透過議會立法,用法律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這是君主立憲制的特點之一。而英國之所以沒有廢黜國王,國王也沒有解散議會,部分原因是由於克倫威爾顛覆朝政之後導致的幾十年亂局,議會制的興起和倒臺,君主制的結束與復辟所致;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國王與議會之間的矛盾並無突出之處:權力方面,英國國王剛從克倫威爾的魔掌下走出來,羽翼未豐;信仰方面,英華人趕走了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新國王仍然是清教徒。所以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基本上是在和平的過程中完成的:英國內戰和光榮革命已經把所有的能量都消耗掉了。日本:君主立憲制建立於明治維新,這個過程與英國大相徑庭。首先,日本的政權,自明治維新700年前的鎌倉幕府時期,就已經分裂為“公家”和“武家”兩派。公家一派的領袖是日本天皇,由於其“君權神授”的名義,以及將天皇家和神道教信仰的融合,保持了名分上的國家元首。而武家一派則是控制了行政、軍隊、司法等等權利,建立了以徵夷大將軍(幕府將軍)為首的武家政權。公家和武家政權的關係,類似於教皇和國王。而在江戶幕府末期,由於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衝突,很多自德川幕府開創期便與將軍關係不和的大名(地方統治者),比如毛利家、島津家、山內家,便開始準備武裝政變。武裝政變勢必需要一定的“名分”,於是扶植公家一派的天皇,便成為了這些倒幕派的理由。本著“大政奉還”(將政府大權還給天皇)的名義,各地方的倒幕大名紛紛起兵,並在外國勢力(英、美等國)的支援下成功推翻了德川幕府。但在政變之後,天皇雖恢復了“日本國王”的名譽,但仍然是沒有實權:權利牢牢把握在了首先發兵的幾個倒幕派的手中。所以日本的君主立憲制,事實上僅僅是一個名譽回覆的過程。而戰爭,僅僅發生在協天子以令諸侯的“董卓”和“曹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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