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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51276185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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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276257349500
合同又叫契約、合約。所以三者意思基本一致,只是說法不同而已。 合同與協議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這個問題可見於王澤鑑的書,《民法概要》裡面的原文: 合同行為(協同行為),與契約同屬所謂的“多方契約”。其與契約不同的是,契約系內容互異而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所構成,合同行為則由同一內容的多數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其屬合同行為的,例如社團的設立行為、社員總會決議(開除社員等),具有兩點特徵:①其意思表示不是向其他社員為之,而是向社團為之。②決議系採多數決,對不同意的社員亦具有拘束力。 所以和@隨心說的意思基本接近,而不是說契約行為的內容只能限定一個或者合同行為內容限定為多個,主要區分這兩個概念的原因是①契約行為是存在著一個或多個對立的意思表示但達成一致得以成立的法律行為②合同行為的話相當於是幾個成員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基於某一同一內容,透過特定的程式對該事項做出法律行為,具有單相性。(合同行為給我個人的感覺就像是幾個人擰成一股繩作為一個整體對一個非人的集合做出的單方法律行為,當然,只是有這樣的感覺,具體和單方法律行為肯定還是有差別的。)契約行為的法律結構圖示合同行為(協同行為)法律結構圖示。最後,我們國內的“合同”一般所指的就是書中所說的“契約”,一般不對這兩個概念做特別的區分,似乎是對這個區分不感興趣吧(˶‾᷄⁻̫‾᷅˵)。因此國內所說的“合同行為”,就是王老爺子所說的“契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