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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鯊魚不吃魚缸

    2011年新的《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已經取消了期限的內容。

    具體變更的內容如下:

    一、取消申請的身份限制。《暫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人員範圍為“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條例》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二、從業人員人數再無限制。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兩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個體工商戶從業人數最多為8個人。《條例》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人數不再進行限制。

    三、放寬經營範圍。按照《暫行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只能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新《條例》規定只要法律和政策不禁止的行業,就可以進入。

    四、營業執照不再有期限。《條例》取消了《暫行條例》中有關“個體工商戶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的規定和關於“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需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和向異地登記機關申領臨時營業執照”的規定。營業執照也由過去的四年有效期限變為長期有效,因此無需每四年更換一次營業執照,但每年仍需按規定驗照。此外,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的,經營者可直接在經營地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同時還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五、不再將註冊資金作為登記事項。《條例》中對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有所放寬,只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不再將註冊資金作為登記事項。實際上,《暫行條例》和《條例》也未對註冊資金數額作出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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