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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7305797538

    沒有取得發 票的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後,能計提折舊。但是折舊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的規定,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取得發票後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並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專案。

    對於尚未取得工程款發票的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對於投入使用後12個月以後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部分,在位取得發票以前其計提的折舊不允許稅前扣除,待發票取得後,增加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在剩餘年限內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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