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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門律匠

    根據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就該問題談幾點自己的看法吧!

    1.哪些罪犯才要送交監獄執行?根據2013年新修訂生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餘刑在三個月以上的罪犯,由監獄執行,餘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2.監獄會以身體條件為由拒絕接收公安機關移交過來的罪犯嗎?通常而言,監獄部門與公安機關已就罪犯移交的條件、時間、程式等進行過協商,公安機關對監獄部門接收罪犯的身體條件是比較清楚。隨著相關法律進一步規範化,監獄僅以身體條件為由拒絕接收公安機關移交過來的罪犯是不常見的。即使艾滋病等嚴重傳染病也有專門的收押監獄;

    3.如果罪犯的身體狀況不符合監獄的收押條件,公安機關會向法院申請對該犯暫予監外執行。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交付執行前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由法院決定;

    4.作為患病罪犯及家屬該怎麼辦?如果罪犯的身體條件不宜羈押,罪犯及其家屬、律師,有權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由法院決定對該犯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要求有關部門對其身體進行鑑別。

    當然,身體有病要及時治療,如果在不被羈押的狀態下治療對罪犯的身體恢復最有利,應按照有關程式決定是否適宜對罪犯採用暫予監外執行措施。

  • 2 # 429方寸世界

    患病罪犯不管病情輕重,監獄都不願收監,一怕患病死亡擔責任,二怕病重花醫療費,三是患病罪犯不勞動還得安排照顧。

    司法機關現在對暫予監外執行要求嚴格了,輕易不敢決定。

    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經檢查確實不符合司法機關收押規定的,由法院決定是否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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