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歸誰所有?
【答】《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①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也未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同時也未將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歸屬於開發商。但是即便如此,開發商也不能把車庫出售給任何非業主。如果按建設規劃要求,開發商必須為小區業主提供車庫,則開發商只能將車位在出售住宅時一同出售給小區內的業主所有,此時,出售所得價款應歸開發商所有。
②如果開發商已經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或為吸引購房者購房,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或將建設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當然,經全體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確定該車庫的專有使用權,即部分業主可以透過專有使用權取得對停車場的使用權,使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物業管理之需。
【問】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歸誰所有?
【答】《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①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也未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同時也未將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歸屬於開發商。但是即便如此,開發商也不能把車庫出售給任何非業主。如果按建設規劃要求,開發商必須為小區業主提供車庫,則開發商只能將車位在出售住宅時一同出售給小區內的業主所有,此時,出售所得價款應歸開發商所有。
②如果開發商已經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或為吸引購房者購房,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或將建設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當然,經全體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確定該車庫的專有使用權,即部分業主可以透過專有使用權取得對停車場的使用權,使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物業管理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