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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付軍624

    這種事情不存在合理不合理,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

    《勞動法》明確提出,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申請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用工單位。

    與此相應地,用工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並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 2 # 努力前行的農機手

    謝謝邀請!我覺得還是合理的!能需要這樣要求做的估計也都是些在公司有一定能力,能承擔一定工作的人。你既然是做了這個專案或一個工序!當你想辭職的時候公司肯定不能讓你馬上離開,需要有一個工作的過度,一是公司需要時間再招募人員來頂上你這崗位;另一個是你也需要把自己手頭的工作和手機關於公司的東西和部門主管交接一下!舉個例子,我有個同事就是說不幹沒過幾天就不上班了,造成公司工作安排混亂了一段時間,公司當然也不會給他結清工資待遇!

  • 3 # Song小爽

    公司辭退員工也是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離職要員工提前一個月報備很公平。

    其次,新公司會做入職調查,倘若舊東家的反饋很重要。所以,我們要站好最後一班崗,人離開公司也要給別人留個念想。即使因此延誤去新公司報到的時間,也要認真完成最後的任務,這也是你給新公司的第一個好印象。

    最後,離開自己的團隊,有很多人可能這輩子都不會再見了。好好跟自己朝夕相處過的同事說再見,無論曾經是否爭過功,拌過嘴,過好好地說句抱歉。前塵舊事都畫上圓滿的句號,然後輕裝上陣。Good luck 對所有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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