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規章規定有以下幾個區別: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範,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準則、守則、公約、須知等。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華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透過,方能釋出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華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華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法規規章規定有以下幾個區別: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範,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準則、守則、公約、須知等。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華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透過,方能釋出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華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華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