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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笑談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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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inda工作室1
《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期限的問題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 不得超過6個月。
另外,大家要注意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這個問題,只要搜尋一下就知道了。
1、《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比較簡單,只是: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但《勞動合同法》屬於《勞動法》的特別法,根據相關規定,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適用於特別法,即《勞動合同法》。
3、《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是同《勞動法》,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根據勞動合同的不同,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有關聯性的。
合同期限<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3個月以上<合同期限<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合同期限<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