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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補辦的程式 離婚證丟失,如果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註明離婚也可以。 如果戶口本上沒有註明離婚,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 你只能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你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 再將你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你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離婚證補辦一般要到民政部門,現在一般都在縣級行政服務中心的民政視窗申請補辦。事先要到檔案局查閱婚姻檔案並出具婚姻檔案證明。 1、 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
離婚證是無法異地補辦的,公民若離婚證丟失補辦是隻可以到原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本人戶口所在地相關的民政部門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無法異地申請補辦。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