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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051405829622

    根據以上問題,對應回答如下:

    1.個體工商戶屬於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用人單位,但勞動部曾經對適用勞動法的個體工商戶定義為僱工7人以下。僱傭7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與僱工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法律法規並無另外規定,故實踐中容易產生分歧。您有此問,表明積極進取的態度,因各地對該問題處理有別,建議您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諮詢。

    2. 合同簽訂後雙方均需留存原件,若單位不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員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員工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合同時間籤11個月,到期後續籤與是否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沒有直接關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參見勞動合同法,不再贅述。

    4.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與其他事項,詳見勞動合同法。

    5. 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雙方約定不繳無效。簽了合同,不繳社保費,籤合同的意義似乎難以體現。當然,法理兼顧,因地制宜,如何決定您可以進一步斟酌。

    6. 簽了合同後員工消極怠工或明顯不能勝任,如果嚴格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

    7. 單位要發展壯大,長期保持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顯然不利,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若屬於小微企業,能享受稅收方面的諸多優惠,具體您可以向當地國稅或地稅部門諮詢。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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