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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q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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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劍紅盾
一字之差,意思萬里,所謂的重婚、同居、通姦在法律介面概念完全不同。
A、B、C三人,A與B是領了結婚證的夫妻,後來B在有效婚姻時又和C結婚,那麼B就犯了重婚罪。
另外一種情況,A、B兩人有合法婚姻,那麼B在合法婚姻外又以夫妻名譽和C同居,此種情況下B的行為違法。
第三種情況就是軍婚罪,這很好理解,就是和正在服役軍人的另一半發生性行為,涉嫌違規犯罪——軍婚罪。
第四種情況是A和B是法定意義上的夫妻,那麼B和C發生了性行為,這類情況的發生佔和婚外異性發生率95%以上,也是導致民間因此發生貪汙、盜竊、搶劫、殺人……等惡性案件的罪魁禍首,
此類通姦行為在法律上歸為道德範疇,沒有任何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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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休閒220
出軌不判刑,婚姻法就是個大笑話。 婚姻法就有嚴重缺失,就是捉姦在床,報警警察也管不了,甚至還告你侵犯隱私,完全成了大笑話。 出軌不定罪,就說明婚姻法不保護夫妻的性生活。婚姻法不保護夫妻的性生活,婚姻法還有什麼意義?家庭還有什麼意義?社會還能穩定嗎?不要拿那句什麼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來作擋箭牌,那是任何出軌的人都會說的口頭禪,那本身就是一句流氓說法,沒有愛情了你應該先離婚啊。建議婚姻法增加夫妻性生活不容侵犯的內容,出軌應該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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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哥安
這個同居的定性應該按鍾算,如我跟你老婆睡一晚了算不算同居?如不算同居,又同住了一晚。應該是除與自己配偶以外的他她人發生了性行為的行為就應該定罪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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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Q我就是我
有什麼好看不好看的?中國國情就是一夫一妻制,婚內跟人結婚生子一直都是重婚,跟有夫之婦或者有婦之夫同居都算違反婚姻法,又不是現在才規定的,問個跟沒問一樣,屬於無話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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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思蜀31
婚姻法改去改來,離婚的反而越來越多,想想30一50、60年代的人,有許多夫妻無結婚證,反而婚姻穩定。而到現在,婚姻法反而對現在的人無多大約束!是現在人的思想改變了,與其挷在一起痛苦一輩子,還倒不如早點解脫。如果說婚姻法束縛兩個痛苦的人,可能造成社會的不和諧因素更多,比如說走向極端導致兇剎案等等。還有一些家庭破裂後,經過一些年又重合了。總之,婚姻法雖然保護家庭不走向破裂的意願,但人在某些方面的行為卻沒辦法去左右。哎!社會上的家庭本來就是悲歡離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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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沱江人
舊婚姻法裡面難道沒有禁止重婚?舊婚姻法裡面難道沒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關鍵還是我們都要遵守規則,不違法亂紀。法律能制裁人,能約束人們少犯罪,但法律卻不能保證人人都遵紀守法。
尤其是戀愛、婚姻、家庭,牽扯太多,涉及面廣,處理起來更加麻煩,所以說婚姻法是世界上最難制定的一部法律詞典。婚姻法既要人性化,又要堅守道德規範、公序良俗。
婚姻是一輩子的事,豈能兒戲,婚姻狀況好與不好直接關係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快樂及其家庭的和睦相處?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捆綁不成夫妻。婚姻法與其他的法律法規似乎有所不同,婚姻法不是簡單粗暴的干擾婚姻生活,更多的是為婚姻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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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無名氣老律師陳維國
法律從來都是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但是民法典作出的規定只能夠在確定一方過錯的時候承擔民事法律後果,所以民法典的規定並沒有強制力,只是判斷男女雙方誰有過錯的一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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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都沈律s
很好,起碼的婚姻底線。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這並不是民法典的新規定。
中國之前的《婚姻法》也不允許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重婚及與他人同居都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之一。
民法典只是將這兩種情形更加明確了,同時最為新穎及讓大家廣泛議論的地方在於民法典將這兩種情形認定為過錯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就如之前的明星馬伊利所說: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夫妻關係本就來之不易,雙方無血緣關係維繫,很大程度上忠誠義務依靠個人的道德來約束。現目前,出軌等行為付出的代價成本極低,因此導致現在婚姻中的問題比較多。
社會在進步,法律也在進步!
祝百年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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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彬彬有禮海城
民法典這個規定得民心順天意恰逢其時。改革開放以來法律應該與時俱進跟上改革的步驟堅持宏揚公平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正確的法律導向,法律要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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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李國請
一夫一妻制是新中國的傳統美德,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必須的,如果沒有這個法規會給家庭帶來更多的負面影響,根本就沒幸福家庭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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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不能與他人同居,在沒有合法手續下,沒有配偶也不能與他人同居。人不能等同於低階動物。難怪現在世風日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