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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洪建—小區論道

    普通商品房的住宅小區,公共區域照明,電梯,水泵,等其它用電,均屬於物業費列支科目。經濟適用房、回遷房的住宅小區,由物業公司按照分攤原則,代收公共區域、設施裝置的電費。

  • 2 # 藍夕陽

    總的來說公共區域的費用支出,都是由業主承擔的,如果物業也將這部分開支納入物業費內徵收了,物業不可能也沒這個膽再次收繳,所以,物業明白張膽的收取肯定是合理的。

  • 3 # 美侯王666

    一是我忘記了誰說的一句名言:世上存在的事情,都有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公共電費單收,多發生在老舊小區和開發比較早的住宅小區。由於早期開發的小區大部分比較小,小區內路短燈少,也消耗不了多少電能,也沒引起小區管理服務者、業主的特別注意。但隨著小區住宅開發檔次越來越高,城市管理要求也越來越高,公共耗電也隨之升高。如監控耗能,消防控制耗電,路燈多而亮,智慧道閘,小區高層建築亮化工程,景觀亮化等。這些專案有的是政府要求必須做的,有的是直接業主需要的,當然費用都會有小區全體業主承擔。對於誰收費問題,電力公司不會挨門挨戶來找業主收電費,他們只知道用電交錢。自然是誰管理服務小區誰負責收公攤電費,如果公共用電是單列電錶的話,不交錢會自動斷電,整個小區的消防、監控、智慧系統、照明都會因停電而癱瘓。二是應該包括在物業費中的問題,由於公攤電費法律法規沒有有章可依,早期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都是與物業費分開單收。但隨著業主對公攤電費的關注、投訴增加,部分省市、包括深圳特區,在已修改的地方新物業管理條例中,己將公攤電費納入物業費之中。但將公攤電費納入物業費中也有不同意見,其中之一是對業主不利,如拖欠物業費的業主一旦被物業公司起訴並勝訴,公攤電費自然隨物業費產生違約金了。加重了業主的負擔,也有其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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