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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法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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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聽生活
1、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2、只有屬於建立勞動關係性質,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屬於,會以其他形式的協議或合同出現,比如實習學生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或者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務合同,這些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基於以上兩點,可以這樣回答您。
1、試用期不能覆蓋整個勞動合同期限,故從試用期開始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是有要求的。
合同期三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1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2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6個月。所以說,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可能與試用期相同。
2、把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分開來看,是非常錯誤的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害。因為入職超過一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公司需要在第二月開始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在建立勞動關係時,試用期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只要有用工形式出現,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平等友好基礎上籤訂的,這是受法律特別是《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試用期的合同屬於員工試用合同,合同必須寫明工種、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作強度、工資待遇、薪酬組成結構、福利條件、加班報酬、違約合同的處罰、勞動安全、勞動培訓、勞動爭議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