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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43277822428509

    可以自帶文具的。考生只准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鋼筆或者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准考證上註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或者有儲存、程式設計、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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