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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239350859

    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停水停電的。業主因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是違反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對違約的業主督促其交納,或者透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法律沒有賦予物業公司可以斷水斷電。

    業主供水供電是分別與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簽訂供水供電協議,交納相關費用來獲取的。它和業主要交納的物業服務費是兩碼事。物業公司顯然這樣做是錯誤的,而且是違法的。如果因停水停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因停水停電造成的損失。

    目前情況可以考慮業委會和居委會調解一下,最好協商解決,最終途徑則是法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供用電合同以及供用水、氣、熱力合同參照適用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的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作為供電人。受供電企業委託供電的營業網點、營業所不具有權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因而不是供電人。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於持續供給合同。由於電力的供應與使用是連續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處於一種持續狀態。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用電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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