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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小佳的慧慧

    《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汙、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誌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絡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複和牴牾。 (4)將實體法和程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制,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中央,並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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