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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言君聊勞動法

    這個問題如果改成:就業協議在法律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合同?可能更清楚點。

    一種意見認為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性質。就業協議的內容部分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對單位和學生的勞動權利義務內容作了約定,對單位和學生是有約束力的,學校相當於是見證方,在就業協議並無權利、也不承擔義務。就業協議相當於是用工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屬於已訂立尚未生效的合同,該協議自用工之日(或建立勞動關係)起生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就業協議屬於民事合同性質。就業協議是為了確保單位和學生訂立勞動合同而訂立的合同,其中約定:學生到單位的報到日,並約定了違約責任:如單位到時不接收學生或者學生到時不到單位報到的、以及任何一方解除協議,都要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明顯具有民事合同條款的特徵。

  • 2 # 素席子

    這個問題要搞清楚就業協議是幹什麼的。

    現如今,就業協議實際上是陳年爛穀子的東西,完全跟不上時代發展的需求,已經基本喪失了作用。但是許多學校依舊要求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為什麼?因為一份蓋章的就業協議,就是一個就業率。至於你是否真的就業,學校並不關心。

    就業協議是三方協議,學生、學校、就業單位三方簽訂。簡單來說,你在畢業前,找了份工作,單位對你滿意,你對單位的薪資福利也滿意,約定你畢業就去上班,於是你們簽訂就業協議,約定比如7月1日去報道。然後你簽字,單位蓋章,學校蓋章,三方各存一份。那麼就業協議的效力就在協議簽訂後至7月1日報道前。一旦你去單位報道,這份就業協議就完成任務,哪怕你報道當天,單位給你辦理入職手續然後辭退你,或者你入職後你自己不幹了,都與就業協議無關了。如果報道前,單位反悔,不要你,或者你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不想去這個單位了,那麼相關的一方就要根據協議簽訂的內容給予對方違約金,不過現在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就業協議基本都不會涉及到賠償內容,只可能出現在國企或者事業單位。

    所以,就業協議發生作用的階段,協議雙方沒有形成勞動關係,那麼與勞動合同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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