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
一、所謂“試崗”不合理,實際應為試用期的一部分;
二、過5天籤合同企業不違法,因為法律規定是1個月內籤;
詳細情況:
一、勞動法律中沒有試崗的說法,只有試用期,這個所謂的試崗應當包含在試用期內(要支付工資)。
如果企業說所謂的“試崗”也是一個“試用期”,那麼就違法了。因為不能約定2次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一個月內籤合同,但不是說企業可以在一個月內試用員工而不籤合同,即使一個月內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也需要把“簽署”、“解除”的整個流程完成,而不是乾脆就不簽了。
綜述:企業在忽悠對勞動合同法不十分熟悉的勞動者,它所謂的試崗表達可能是測試你是否符合錄用標準,這個實際上已經是試用期,而非進入公司之前的考察階段,但試崗開始的時間就已經是你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如果企業以試崗不合格“拒絕錄用”,而不簽署勞動合同的話,實際上是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它必須要拿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明確證據來,而且必須完成簽署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還需要支付工作幾天的工資。如果企業拿不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明確證據,只是口頭說不合適,那麼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進行賠償。
簡答:
一、所謂“試崗”不合理,實際應為試用期的一部分;
二、過5天籤合同企業不違法,因為法律規定是1個月內籤;
詳細情況:
一、勞動法律中沒有試崗的說法,只有試用期,這個所謂的試崗應當包含在試用期內(要支付工資)。
如果企業說所謂的“試崗”也是一個“試用期”,那麼就違法了。因為不能約定2次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一個月內籤合同,但不是說企業可以在一個月內試用員工而不籤合同,即使一個月內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也需要把“簽署”、“解除”的整個流程完成,而不是乾脆就不簽了。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綜述:企業在忽悠對勞動合同法不十分熟悉的勞動者,它所謂的試崗表達可能是測試你是否符合錄用標準,這個實際上已經是試用期,而非進入公司之前的考察階段,但試崗開始的時間就已經是你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如果企業以試崗不合格“拒絕錄用”,而不簽署勞動合同的話,實際上是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它必須要拿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明確證據來,而且必須完成簽署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還需要支付工作幾天的工資。如果企業拿不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明確證據,只是口頭說不合適,那麼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