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是指的什麼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作為企業來說,有權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裡有一個法律問題,就是什麼樣的失職屬於嚴重失職,什麼樣的損害屬於重大損害。對此,就像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一樣,勞動合同法並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與定性。
對於營私舞弊的概念,相信大家都不會存在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不會有多大異議,唯有異議的,就是嚴重與重大兩個詞的認定標準或依據,因此,本律師的觀點與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觀點是一致的,就是,需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示。
有過類似的案例,有個賣場,一名職工在中午值班的時候,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去用餐,用餐前,也沒有給其他同事打招呼,讓其他同時幫忙看店,結果,回來後,發現衣服丟失了三件,公司領導從監控錄影中發現該職工擅自脫崗的時候,有位顧客盜竊了三件衣服。現在,問題出來了,有的領導認為,該職工上班期間擅自脫崗,導致三件衣服丟失,屬於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害,應該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的領導持反對意見,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沒有約定什麼情況屬於嚴重失職什麼情況屬於嚴重損失,因此,不應當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領導最終還是解除了該職工的勞動合同,該職工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企業最終敗訴。
希望廣大企業能夠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儘早對該條款作出明確約定。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是指的什麼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作為企業來說,有權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裡有一個法律問題,就是什麼樣的失職屬於嚴重失職,什麼樣的損害屬於重大損害。對此,就像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一樣,勞動合同法並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與定性。
對於營私舞弊的概念,相信大家都不會存在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不會有多大異議,唯有異議的,就是嚴重與重大兩個詞的認定標準或依據,因此,本律師的觀點與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觀點是一致的,就是,需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示。
有過類似的案例,有個賣場,一名職工在中午值班的時候,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去用餐,用餐前,也沒有給其他同事打招呼,讓其他同時幫忙看店,結果,回來後,發現衣服丟失了三件,公司領導從監控錄影中發現該職工擅自脫崗的時候,有位顧客盜竊了三件衣服。現在,問題出來了,有的領導認為,該職工上班期間擅自脫崗,導致三件衣服丟失,屬於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害,應該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的領導持反對意見,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沒有約定什麼情況屬於嚴重失職什麼情況屬於嚴重損失,因此,不應當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領導最終還是解除了該職工的勞動合同,該職工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企業最終敗訴。
希望廣大企業能夠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儘早對該條款作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