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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潭億方

    都是公攤,只是有些人不明白,光看到能被開發商二次變現的車位等,反正業主永遠也弄不清奇葩的公攤,你就是小綿羊…

  • 2 # 使用者66725737851

    審批程式明載:地下人防車位是建的避險公共配套設施"。

    是指鹿為馬,強佔國家人防財產,戰時業主避險,平時車位用益物權,公共設施,觸犯刑法,重複出售出租收費。

    設施老化了,殘垣斷壁了,物業捲款開溜,我們業主用什麼維修。

  • 3 # 東方正義之箭

    汽車屬於奢侈消費品,配電房屬於小區居民必須的必備用品,能一樣嗎?沒有汽車可以做公交,打出租,沒有電的小區,能叫生活住宅小區嗎?

  • 4 # 手機使用者50100548185

    看了這些評論,基本上都是不懂亂說。我剛給手辦理了小區的《不動產權證》辦證工作。小區配套設施,配電房,消防泵房,二次供水機房,發電機房,保安值班室,物業用房,業委會用房,各高樓的消防水池,給配套的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一律沒有進入各業主的公攤面積。垃圾轉運站與公廁應移交市政。其餘面積交業委會管理,使用。歸業主共同共有,不能買賣,不能攤入每戶業主。我們小區開發商共建築48600平,實際辦證在業主手中的面積(也就是可銷售面積)不足43500平。當然這是我經手辦理過的。不知各地規定是否一致。據我瞭解全國測繪標準應該是有統一規範。不動產登記部門也是統一的。我們小區座標四川大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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