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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簡篤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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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對於法人與合夥人之間的所得分配或是利益分配是需要進行協商的,可以透過協議進行約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 :(1)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3)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
1、合夥協議絕對不能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現在回答問題。首先,一般這種情況下設立的合夥企業往往是為了參與一級股權市場或二級股票市場或期貨等其他投資類業務的,要不然法人完全可以透過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來開展其他經營類業務。其次,如果是法人公司作為投資類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其分配所得的確認時間只能是以合夥企業確定進行分紅的時間為準,併入所在年度一併考慮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問題。因為這類業務的收益頗為不確定,難以預估。再次,原則上法人合夥人透過合夥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分紅,若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與該法人合夥人一致或高於該法人合夥人適用稅率,則該法人合夥人不用再為此繳納企業所得稅;若低於該法人合夥人所得稅率,則該法人合夥人需按照自身適用稅率補繳差額部分。而法人合夥人透過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等投資變現所得,其超過成本的部分作為投資收益在確定取得時併入法人該年度所得一併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