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辦理,勞動者不可以在任何街道辦事處簽字,需要在對應的街道辦事處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表》經街道辦蓋章後,勞動者可以依法辦理失業證,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可以持失業證、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資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或者行政服務中心的就業局服務視窗辦理領取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金領取辦理,勞動者不可以在任何街道辦事處簽字,需要在對應的街道辦事處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表》經街道辦蓋章後,勞動者可以依法辦理失業證,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可以持失業證、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資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或者行政服務中心的就業局服務視窗辦理領取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