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定情況;
(二)廠房、選址、佈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裝置設定執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汙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佈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裝置設定執行情況;
(三)食品採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汙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佈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裝置設定情況;
(四)食品採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汙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定情況;
(二)廠房、選址、佈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裝置設定執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汙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定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佈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裝置設定執行情況;
(三)食品採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汙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定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佈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裝置設定情況;
(四)食品採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汙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