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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knynu23778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實踐中,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侵害,需要滿足被控侵權產品外觀和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而判斷被控侵權產品外觀是否與受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很多情況下不同的審查員、代理人、當事人和法官對同一組被比和對比外觀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都會有不同觀點,也常發生專利複審委員會與法院意見相左的情況。在判斷者主觀因素起到很大作用的情況下,在判斷過程中正確運用基本規則是判斷結論是否具有說服力的重要依據。  相同外觀設計,是指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上使用的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視覺上無差別的外觀設計。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完全相同則肯定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一般情況下較少發生被比產品和對比產品完全一樣的情況。更多的時候侵權產品構成對被授權外觀設計的近似。  近似外觀設計,是指被控侵權產品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產品上使用的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對近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是一個難點。根據《審查指南》和實踐,一般判斷程式遵循從整體對比到要部對比的順序。  首先是整體對比或者稱綜合判斷。綜合判斷是指由被比外觀設計的全部來確定是否與受保護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兩者在整體上構成相近似,一般消費者常常會發生混淆。而這也正是侵權者所希望看到的。但是在做綜合判斷時必須注意有兩種可能需要排除。  其次是在整體設計中必須排除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發明點的在先公知設計。其次是應當能將具有功能性的設計部分報排除在比較之外。  按照審查指南,要部的確定與吸引一般消費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關。在確定要部時,可以結合產品的使用狀態、在先的同類或者相近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狀況、美感等加以確定。一般來說,使用時使用者觀察不到的部分以及不易觀察到的部分,不會受到一般消費者的關注,不能作為判斷的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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