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說,中國近代清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以及各個時期的民間團體、企業總共同外國政府、企業簽訂了一千多份條約以及商業合同、章程。其中清政府大體佔了一半,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各自佔比30%、20%。
《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選編與介紹》,把這一千多個條約、章程、合同都列為不平等條約。實際上沒這麼簡單,一是商業合同和章程不具備條約的法律效力,二是這些條約當中既有不平等條約,也有平等的通商、建交條約,也有廢除不平等條約而簽訂的新約,也有不被歷屆中國政府不承認的條約。
根據《中外舊約章彙編》,從1840年一直到建國前歷屆中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總共同外國政府、企業簽訂了1182份條約以及合同、章程。
至於這些條約、合同、章程的性質,大體上是這樣的。
第一,中國民間團體、企業、公司同外國企業、公司簽署的合同也一併被計入在內。這些更不具有條約的效力。像這種合同、章程的數量約佔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中國近代以來同洋人籤的條約不少都是諸如外交、通商或者處理雙方相互關係的平等條約,不平等條約的數量並不大。同時,這兩份文獻還收錄了清朝在甲午戰爭前同北韓簽訂的條約,按其性質來說也屬於不平等條約,只不過是清朝強加給北韓的不平等條約,使得清朝在北韓具備了不少特權。更有意思的是鴉片戰爭前清朝還獲取了軍艦不通報日本政府即可進入日本港口的權利,應該是哪份條約當中的體現,具體沒查過。有知道的可以跟我說一聲。
第三,這些條約當中還有不少取消外華人在華特權或者是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新約,至於有多少約束力另當別論,不過這也不是不平等條約。當然,還有不少條約是政府壓根就不承認的,也不能被計入不平等條約。第三項和第四項約佔總數的三分之一。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近代的不平等條約在這1182份條約、合同、章程中,佔比三分之一不到,實際數量應該遠低於這個三分之一。
全文完
總體來說,中國近代清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以及各個時期的民間團體、企業總共同外國政府、企業簽訂了一千多份條約以及商業合同、章程。其中清政府大體佔了一半,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各自佔比30%、20%。
《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選編與介紹》,把這一千多個條約、章程、合同都列為不平等條約。實際上沒這麼簡單,一是商業合同和章程不具備條約的法律效力,二是這些條約當中既有不平等條約,也有平等的通商、建交條約,也有廢除不平等條約而簽訂的新約,也有不被歷屆中國政府不承認的條約。
根據《中外舊約章彙編》,從1840年一直到建國前歷屆中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總共同外國政府、企業簽訂了1182份條約以及合同、章程。
至於這些條約、合同、章程的性質,大體上是這樣的。
第一,中國民間團體、企業、公司同外國企業、公司簽署的合同也一併被計入在內。這些更不具有條約的效力。像這種合同、章程的數量約佔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中國近代以來同洋人籤的條約不少都是諸如外交、通商或者處理雙方相互關係的平等條約,不平等條約的數量並不大。同時,這兩份文獻還收錄了清朝在甲午戰爭前同北韓簽訂的條約,按其性質來說也屬於不平等條約,只不過是清朝強加給北韓的不平等條約,使得清朝在北韓具備了不少特權。更有意思的是鴉片戰爭前清朝還獲取了軍艦不通報日本政府即可進入日本港口的權利,應該是哪份條約當中的體現,具體沒查過。有知道的可以跟我說一聲。
第三,這些條約當中還有不少取消外華人在華特權或者是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新約,至於有多少約束力另當別論,不過這也不是不平等條約。當然,還有不少條約是政府壓根就不承認的,也不能被計入不平等條約。第三項和第四項約佔總數的三分之一。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近代的不平等條約在這1182份條約、合同、章程中,佔比三分之一不到,實際數量應該遠低於這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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