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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別人的門面房,因拆遷合同終止我有哪些補償?
承租人按照規定,並不是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人。基於此,對於拆遷房屋的補償承租人是無法得到的。如果合同有約定,如果用到拆遷補償如何分配,那就應當依據合同執行,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會給予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補償。
租了別人的門面房,因拆遷合同終止我有哪些補償?
承租人按照規定,並不是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人。基於此,對於拆遷房屋的補償承租人是無法得到的。如果合同有約定,如果用到拆遷補償如何分配,那就應當依據合同執行,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會給予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補償。
根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實施,現已廢止)規定承租人、抵押權人是拆遷當事人,亦即是拆遷法律關係的主體。不過,在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重新理順了主體關係,規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才能成為被徵收人。這就意味著,被徵收房屋用於生產經營、服務行業運費的承租人以及被徵收的抵押權人均不能被徵收人,亦不能以被徵收人身份參與徵收補償安置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承租人、抵押權人不是被在徵收人,但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卻是徵收法律關係上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對房屋徵收行為的合法性與否主張權利。此外,根據(物權法》第121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的規定,承租人可以視客觀情況獲得除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以外的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助與獎勵中的一項或多項;抵押權人則可以依據《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就徵收補償金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