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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慧創作物是人工智慧技術發展的結果,一般是透過使用專業語言對知識進行編碼或者模仿人的大腦的工作原理,知識透過神經元的集合形成。

      從法律關係主體的角度來看,人工智慧本身並不能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仍然屬於機械的一種,是人類操作的工具。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明濤卻認為人工智慧的內容生成物可以稱為作品。“回溯到版權法設立的本源,根本目的不是真的為了保護作者,而是為了保護產業的投資,促進文化繁榮和產業進步。”他說,基於可版權性應從著作權法的兩個原則來談,第一是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第二是獨創性判斷。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產業利用作品會出現障礙。普遍的、共同的東西被某個人所佔據的話,後面的創作就會有很大的困難。基於這個理解,去掉人工智慧創作當中共同的東西,透過機器學習產生的各種東西,還是要放在思想的範疇。

      作品首先是一種智力成果,其次,還需要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從作品的內涵來看,人工智慧創作物滿足一定的條件時,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基於產業保護的目的,誰投資,誰受益,要不然產業就沒法玩。不管是人工智慧的設計者,還是使用的自然人,誰付出了投資就應該獲得投資的回報。

      屬於作品的人工智慧創作物的著作權屬於設計者,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人工智慧創作物,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當人工智慧技術發展進入“高智慧”階段時,人工智慧的使用者享有人工智慧創作物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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