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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夥人。設立合夥企業必須有2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依法承擔無限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等,不得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2個以上的公民的為設立合夥企業而簽訂的合同。合夥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夥協議還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的出資必須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或財產權利,合夥人必須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交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夥人違反了這一義務,即構成違約,其他合夥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合夥伴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只有擁有自己的名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參與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經營場所是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夥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點。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在於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轄、法律文書送達等。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合夥的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的設施、裝置、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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