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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90601336431

    聯合體投標應該滿足法定要求。

    一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投標,但招標人不得強制潛在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

    二是聯合體成員應當簽訂聯合投標協議。

    三是聯合體成員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所需的相應資格條件和能力,即應具備滿足聯合體協議約定的成員分工所需的資格條件和能力。

    四是鼓勵“強強聯合”,即聯合體協議約定同一專業分工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承擔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聯合體的資質,業績的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佔比例加權折算;不同專業分工由不同單位分別承擔的,按照各自的專業資質確定聯合體的資質,業績的考核按照其專業分別計算。這是招標法的相應釋義,資質應該根據聯合體協議部分內容確定。當然,實際招標過程有些解讀是不準確的

  • 2 # 使用者2008204498042

    不可以,按照最新的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專案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又看了一下問題,沒看明白,什麼是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如果是其中一家參與投標,另一家在具體工作上給予協助,是可以的。但是兩家人員、機械等資源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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