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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0後學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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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456487359696
車友你好.
物權法裡明確規定,業主對小區內的土地包括綠地的所有權,只有在物業公司有明確產權的車庫和其他建築物內停車時,需要交納一定的停車費,而在小區內的路邊或住所旁停車則不應交納停車費。
參考依據:物權法第六章74條。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祝用車愉快,有時間常交流用車知識。
物權法裡明確規定,業主對小區內的土地包括綠地的所有權,只有在物業公司有明確產權的車庫和其他建築物內停車時,需要交納一定的停車費,而在小區內的路邊或住所旁停車則不應交納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