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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56132583330

    公安機關拘留案犯或嫌疑人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及無法通知時,都可以不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127號)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於沒有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第一百零九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製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絡方式無法取得聯絡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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