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車庫:參照執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97 第6.0.5條 “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2、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底部的商場:參照執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 第6.1.5條及第6.1.7條“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疏散出口至最近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即袋形走道20m,雙向疏散40m”。應當注意,設有噴淋的建築也沒有加權,但廳室內疏散距離與疏散走道距離疊加之後的數字已經非常可觀。
3、設定在單多層民用建築底部的商場:參照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第5.3.13條,基本框架為“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大於30m,建築物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亦即你提到的37.5米。
4、設定在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內的商場:參照執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098—2009 第5.1.5條 “室內任意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於30m;當該防火分割槽設定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疏散距離可增加25%”。可以看出,條文內容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基本一致。 前述,基本上回答了您的提問,所涉距離均為平米圖上的直線距離。另其他朋友所述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編制目的只是用以引導和規範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此標準在設計過程當中不必執行。
1、地下車庫:參照執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97 第6.0.5條 “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2、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底部的商場:參照執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 第6.1.5條及第6.1.7條“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疏散出口至最近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即袋形走道20m,雙向疏散40m”。應當注意,設有噴淋的建築也沒有加權,但廳室內疏散距離與疏散走道距離疊加之後的數字已經非常可觀。
3、設定在單多層民用建築底部的商場:參照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第5.3.13條,基本框架為“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大於30m,建築物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亦即你提到的37.5米。
4、設定在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內的商場:參照執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098—2009 第5.1.5條 “室內任意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於30m;當該防火分割槽設定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疏散距離可增加25%”。可以看出,條文內容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基本一致。 前述,基本上回答了您的提問,所涉距離均為平米圖上的直線距離。另其他朋友所述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編制目的只是用以引導和規範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此標準在設計過程當中不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