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級戰犯的分類是根據“憲章條款”使用的習慣用語,而在檔案中的稱呼是“主要戰爭罪犯”和“主要戰犯”。
“甲級戰犯”的稱呼,是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以及《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中,破壞和平罪都被列為法庭管轄權的(甲)項,即第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普通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分別被列為(乙)項和(丙)項。
▲(東京審判)
日、德兩國的“主要戰爭罪犯”是分別進行審判的。戈林等22名主要納粹戰犯在紐倫堡法庭受審,東條英機等28名主要日本戰犯是在東京法庭受審的,都是被控主要犯有破壞和平罪和侵略罪的戰爭罪犯。因此,這些人通常被稱為“甲級戰犯”。
▲(紐倫堡審判)
日本有7名“甲級戰犯”被處以“絞刑”。
▲1.東條英機:發動侵華戰爭首犯、前首相及關東軍參謀長。
▲2.土肥原賢二:前滿洲特務機關長。
▲3.廣田弘毅:前首相。
▲4.板垣徵四郎:前陸相及關東軍參謀長。
▲5.木村兵太郎:前東條內閣陸軍省次官。
▲6.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殺主犯。
▲7.武藤章:前東條內閣陸軍省軍務局長。
貌似絞刑沒有凌遲、腰斬、車裂來的大快人心,但是他們的死又能代表什麼呢?戰爭留給人類的只有傷痛,只有殘垣斷壁,只有無盡悲傷,回顧歷史,“一將功成萬骨枯”的例項比比皆是,難道和平真的是要靠戰爭來換取嗎?
甲、乙、丙三級戰犯的分類是根據“憲章條款”使用的習慣用語,而在檔案中的稱呼是“主要戰爭罪犯”和“主要戰犯”。
“甲級戰犯”的稱呼,是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以及《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中,破壞和平罪都被列為法庭管轄權的(甲)項,即第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普通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分別被列為(乙)項和(丙)項。
▲(東京審判)
日、德兩國的“主要戰爭罪犯”是分別進行審判的。戈林等22名主要納粹戰犯在紐倫堡法庭受審,東條英機等28名主要日本戰犯是在東京法庭受審的,都是被控主要犯有破壞和平罪和侵略罪的戰爭罪犯。因此,這些人通常被稱為“甲級戰犯”。
▲(紐倫堡審判)
日本有7名“甲級戰犯”被處以“絞刑”。
▲1.東條英機:發動侵華戰爭首犯、前首相及關東軍參謀長。
▲2.土肥原賢二:前滿洲特務機關長。
▲3.廣田弘毅:前首相。
▲4.板垣徵四郎:前陸相及關東軍參謀長。
▲5.木村兵太郎:前東條內閣陸軍省次官。
▲6.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殺主犯。
▲7.武藤章:前東條內閣陸軍省軍務局長。
貌似絞刑沒有凌遲、腰斬、車裂來的大快人心,但是他們的死又能代表什麼呢?戰爭留給人類的只有傷痛,只有殘垣斷壁,只有無盡悲傷,回顧歷史,“一將功成萬骨枯”的例項比比皆是,難道和平真的是要靠戰爭來換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