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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邢某是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人。2018年8月13日工作時,邢某嫌機器出件慢而沒有按照規章制度操作機器,導致右手被機器擠壓致殘後住院。出院後,邢某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認定,遭公司拒絕。 爭議焦點 邢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中被機器擠壓受傷的,自己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公司認為,公司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操作,且邢某的違章操作造成機器損壞,給公司帶來了很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邢某不應認定為因工受傷。 認定結果 人社部門經過調查核實後認為,邢某雖然屬於違章操作,但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傷。同時,邢某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人社部門依法認定邢某屬於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維持了人社部門的認定決定。 案件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工傷認定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致傷。 工作時間應理解為既包括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的工作時間,也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單位臨時指派職工所從事工作的場所。 工作原因一般應從職工受傷與工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來考量。 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本案中,邢某雖然是因為違反公司操作規程受傷,但其從事的是自己的本職工作,是為單位創造效益而受傷,故應當認為屬於工作原因。 從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看,工傷認定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違章操作只是涉及勞動者是否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問題,並不影響勞動者的工傷認定。 更多解答,請私信留言,期待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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