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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大千三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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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攝於路上
這裡有個問題。保安的工資是從全體業主交的物業費出的,那沒有車的業主也幫有車的人出了保安人員的工資了。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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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成一心6
小編你是人大還是政協在做調研。如果你不懂法就閉嘴,不要誤導別人。地下停車場自符合使用條件並向車主開放使用起,24小時照明、地下排水、消防噴淋裝置、清潔衛生、設施裝置維修費用、物業公司的管理費用都要支出,成本都要攤到每個車位,地下停車場車位服務和公共性物業服務費是同一道理,你不住物業公司要支付人工成本、公共水電、設施裝置維修、清潔綠化、電梯維保、二次供水、固定資產折舊、稅費,你不住物業公司同樣要支出這麼多費用。用專業和法規述語稱:業主享有專有部分以外的權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我不知網上有多少小編無知、不懂法,卻可以在網上發文章、提問題、寫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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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苦行僧
購買了小區車位,繳納著物業費,在未住入住的情況下物業還通知繳納車位管理費這合規嗎?
根據業主的描述,業主購買的應該是有產權的地下停車位,當你購買該停車位的時候你就是該停車位的產權人,你就享有使用停車位的佔有權,使用權和分配權,因此你也必須承擔對停車場維修、維護、管理的義務;不得以不使用停車位而放棄對停車場維修、維護管理的義務。因此,當你購買了地下有產權的停車位的時候無論你是否使用該停車位,都需交納停車位管理費,這與交納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沒有任何關係。
停車場的管理費主要包括:停車場衛生保潔、秩序管理、照明裝置、通風、消防設施裝置、出入停車場智慧管理裝置、監控裝置等的維修,維護、保養所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的收取標準及所包含的內容,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小區裡《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有明確的約定;有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小區裡《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會有明確的約定。
建議在購買了地下有產權停車位的業主,如果你的地下停車位長期不使用,可以以租賃的形式讓給其他有需要的業主使用。這樣你不僅不需要交納停車位管理費,還能有一筆可觀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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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車位交付你的那天算起,住不住,停不停車是你個人行為!物業管理的是你名下的物業!至於你人在哪裡住,物業公司無權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