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建築是建築的一種型別,是為戰時居民防空需要而建造的有一定的防護能力的建築物。整個建築是密閉的,其口部設計與通風設計,在戰爭空襲的條件下,能滿足並能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確保生命安全。
3.1.1 人防地下室通風設計,必須嚴格按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進行。應確保戰時的防護要求,滿足戰時與平時使用功能所必須的空氣環境與工作條件。設計中可採取平戰功能轉換的措施。
3.1.2 口部平面佈置:進風消波裝置、擴散室、濾毒室、風機房等,一般佈置在靠近人員出入的口部,而且要在相同的一側。風機房與濾毒室用牆分割開,濾毒室的門開在防護密閉門8與密閉門9之間,風機房的門開向清潔區,如圖3.1.1。
圖3.1.1 口部平面佈置
1-風機房;2-濾毒室;3-防毒通道;4-清潔區;5-染毒區;6-擴散室;7-掩蔽室;8-防護門;9-密閉門;10-防爆活門
3.1.3 通風系統設計:平時宜結合防火分割槽設定,戰時按防護單元分別設定。防火分割槽與防護單元協調一致,以減少轉換工作,保證戰時使用。
3.1.4 通風方式:平時採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採用機械通風時,應能滿足清潔通風、過濾通風、隔絕通風。三種通風方式,在使用中由一種通風方式轉換到另一種通風方式,是靠關閉和開啟系統中某些密閉閥來達到目的。
3.1.5 人員掩蔽所:按防護單元劃分,掩蔽所面積不大於800m2,容納的掩蔽人員,可按每人應占掩蔽面積計算。掩蔽面積是指供人員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積,不含口部房間、通道面積;不合通風給排水、供電等裝置房間面積;不含廁所盥洗、洗消間的面積與建築牆體佔用面積。一等人員掩蔽室1.3m2/人,二等人員1 m2/人,防空專業隊員掩蔽室3m2/人。一等人員掩蔽所繫指地、局級以上機關人員掩蔽所,二等人員掩蔽所繫指一般城市居民掩蔽所。
人防地下室建築是建築的一種型別,是為戰時居民防空需要而建造的有一定的防護能力的建築物。整個建築是密閉的,其口部設計與通風設計,在戰爭空襲的條件下,能滿足並能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確保生命安全。
3.1.1 人防地下室通風設計,必須嚴格按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進行。應確保戰時的防護要求,滿足戰時與平時使用功能所必須的空氣環境與工作條件。設計中可採取平戰功能轉換的措施。
3.1.2 口部平面佈置:進風消波裝置、擴散室、濾毒室、風機房等,一般佈置在靠近人員出入的口部,而且要在相同的一側。風機房與濾毒室用牆分割開,濾毒室的門開在防護密閉門8與密閉門9之間,風機房的門開向清潔區,如圖3.1.1。
圖3.1.1 口部平面佈置
1-風機房;2-濾毒室;3-防毒通道;4-清潔區;5-染毒區;6-擴散室;7-掩蔽室;8-防護門;9-密閉門;10-防爆活門
3.1.3 通風系統設計:平時宜結合防火分割槽設定,戰時按防護單元分別設定。防火分割槽與防護單元協調一致,以減少轉換工作,保證戰時使用。
3.1.4 通風方式:平時採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採用機械通風時,應能滿足清潔通風、過濾通風、隔絕通風。三種通風方式,在使用中由一種通風方式轉換到另一種通風方式,是靠關閉和開啟系統中某些密閉閥來達到目的。
3.1.5 人員掩蔽所:按防護單元劃分,掩蔽所面積不大於800m2,容納的掩蔽人員,可按每人應占掩蔽面積計算。掩蔽面積是指供人員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積,不含口部房間、通道面積;不合通風給排水、供電等裝置房間面積;不含廁所盥洗、洗消間的面積與建築牆體佔用面積。一等人員掩蔽室1.3m2/人,二等人員1 m2/人,防空專業隊員掩蔽室3m2/人。一等人員掩蔽所繫指地、局級以上機關人員掩蔽所,二等人員掩蔽所繫指一般城市居民掩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