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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紀律及注意事項

    聽 證 紀 律

    一、聽證雙方參加人應聽從聽證主持人的主持;

    二、聽證雙方參加人應相互尊重,使用文明語言,不得進行人身攻擊。為保證聽證順利進行,雙方要求發言或要求打斷對方發言,應徵得主持人同意;

    三、旁聽人不得發言、提問,如對聽證會有意見,可在聽證會後提出;

    四、不準鼓掌,不準吵鬧喧譁和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行為;

    五、未經主持人許可,不準隨意錄音、錄象、拍照;

    六、不準吸菸、飲食,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出聽證會場,請會場內人員關閉BP機、手 持電話;

    七、對違反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勸告、制止;不聽勸阻的,主持人可以指令維持秩序人員責令其退出會場。

    對當場發現的膠捲、錄音磁帶、錄象帶代為保管;

    八、案件調查人員違反聽證紀律不聽勸阻的,主持人將報告上級給予紀律處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違反聽證紀律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主持人可宣佈聽證終結。

    聽 證 注 意 事 項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接到《聽證告知書》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2、決定聽證的,法制部門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製作筆錄,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於聽證前二日向主持聽證的法制部門提交書面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向主持人提交身份證明。

    4、當事人按照聽證機關要求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

    5、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聽證,要求延期舉行的,應在聽證舉行前三日提交書面申請並寫明理由,是否延期由行政機關決定。延期聽證只限一次。

    6、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二)妨礙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無正當理由中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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