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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玩期貨的小鱷魚

    針對此事件的處理結構的平均可以分為兩種角度看待:

    1、從銀行層面講:一種理財產品的發行和銷售前有規定好的交易規則,但是這次處於極端罕見的極端,超出規則範圍的極端情況,可以說有不可控的成分存在,這一點銀行有理由讓客戶承擔0價以上的虧損似乎可以說得過去;但是對於銀行拿合同說事兒 也並不嚴謹,因為紐約交易所已經提前幾天就公佈了修改了交易規則的公告,即允許並設計了負價交易規則,此時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有與國際互聯互通的資訊渠道,有專業的管理團隊,更有不乏拿著高新的專家和顧問,對於此風險情況竟然反應那麼慢,而且在跌至0價之前一刀切的關閉了交易通道(你可以關閉開倉通道,但是不能關閉平倉通道啊,而中行卻一到切了),實在是說不過去,所以關閉通道時的價格到0價格這段的虧損是很難說的過去的,別的銀行怎麼都僥倖逃過這一劫難呢,怎麼就中行中招呢……

    2、對於投資者,一方面對於這種與國際接軌的高風險產品既然選擇了,就意味著能接受它帶來的無限大的收益和無限大的風險,所以這種處理結果是能說的過去的;但是從在銀行提前關閉交易通道致使交易者不能平倉,承擔關閉通道以後的任何虧損是說不過去

    3、整體來說,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說 我本人不認同這個處理結果;銀行給予了這種相對摺中的處理方案 也給了部分不接受此方案的投資者提供了申訴空間。

    願大家都有一個滿意的結果,也願中行和每位參與原油寶的投資者都能夠吃一塹長一智,此事件不要再上演,畢竟割我們韭菜的可是人家外華人…

  • 2 # 老徐說財經

    1、銀行的資訊披露

      也正是在上述的協議中,銀行方面非常清晰地排除了它在TRS合約存續期間的持續資訊披露義務,儘管其可能會進行這種披露。

      第二條“宣告與保證”之2(8)載明:“在市場波動時,乙方(即銀行)向甲方發出的任何警示資訊均視為乙方增值服務而非約定義務。”

      第三條“風險揭示”在“市場風險”部分再次重申,提醒客戶追加保證金並非銀行的義務:

    2、投資者適當性

      原油寶產品被定位為風險R3級,推薦給平衡型客戶,但它卻是一項可能導致本金全部損失的交易。在此,銀行恐怕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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