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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工程驗收要嚴格按國家和水利部頒佈的驗收規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凡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導流)、下閘蓄水、機組起動、通水等是重要的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基本竣工時,專案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程要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並按規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檔案、圖紙造冊歸檔。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根據工程規模由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託專案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質量監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專案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竣工驗收有關事宜。 國家重點水利建設專案由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部屬重點水利建設專案由水利部主持驗收。部屬其它水利建設專案由流域機構主持驗收。水利部進行指導。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重點水利建設專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會同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地方水利建設專案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其中,大型建設專案驗收,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派員參加;重要中型建設專案驗收,流域機構派員參加。
1.分部工程驗收應由專案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主持。
2.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專案法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
3.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單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單元工程施工質量經評定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理機構批准的處理意見;
(3)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4.分部工程驗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的要求;
(2)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5.分部工程驗收的成果性檔案是分部工程驗收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