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能對發傳單的人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相關法律法規如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洩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擴充套件資料:《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亂吊掛。零星招貼物應當在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張貼。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在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行為中公佈其電話號碼的行為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採取暫停違法行為人使用的電話號碼等強制措施。
城管能對發傳單的人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相關法律法規如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洩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擴充套件資料:《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亂吊掛。零星招貼物應當在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張貼。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在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行為中公佈其電話號碼的行為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採取暫停違法行為人使用的電話號碼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