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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國39

      經過銓選後,任用的官職一般是中層官職,每個朝代不同。  如西漢的郡太守、廷尉;魏晉時期的府官;唐朝的縣丞;  西漢銓選官吏很少籍貫限制,如朱買臣以會稽人任會稽太守。東漢實行“三互法”,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互動為監臨官。漢初官吏還有身份限制,如商人不得為官,宗室子弟不得擔任公位高官。兩漢官吏的任期沒有限制,皆重久任,如於定國任廷尉17年,馮為郡太守27年。  吏部雖掌銓選,卻完全根據中正官評定的品第決定。但晉時任官比較重視基層工作經驗,“不經宰縣,不得入為臺郎”。北周對官吏的銓選辦法是,刺史的僚佐和州吏,由長官自署,府官則由朝廷任命。  唐朝對於文官的銓選權,由吏部統一掌握,武官則歸兵部。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  宋朝對官吏的銓選,開始由中書省、審官院分掌,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文官銓選之權悉歸於吏部,武官歸兵部。  明朝對官吏銓選,也按文武職分屬於吏部和兵部。由皇帝直接任用叫“特簡”,吏部銓注叫“聽選”,由推官知縣補授科道叫“行取”,舉、貢、推官、知縣考科道叫“考選”。適用於三品以上大臣的還有推舉,如廷推和部推。官員任用有資格限制和籍貫限制,吏員雖可升為官,但從永樂七年(1409)便禁吏員為御史。郡縣守令一般不得在本地為官。任官的方式,除實授外,有署、試、兼、攝、理。兼職者亦可兼俸祿。  清朝在任官時,為了保證滿族官員的優先權,創制了“官缺制”,分滿官缺、蒙古官缺、漢軍官缺、漢官缺四種,根據固定的官缺任用各族官吏。宗人府、理藩院及管理錢糧、火藥、倉庫和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參贊大臣均屬滿官缺;地方知府以下,多由漢官充任。漢人不許補任滿官缺,但滿人卻可補任漢官缺。同時,禁止本省人在本省為官,即使不同省,離原籍500裡以內者,也須迴避。地方官員中不歸吏部銓選者,由督撫選拔,報請批准。清代內外官可以相互升轉,並有一定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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