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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實務講堂

    小法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應當明確一點,從古至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只要欠錢,無論是誰,處在什麼位置,都應當還錢,這個毋庸置疑,並且合理合法的利息,也應當支付,畢竟佔用他人的資金,使得他人不能“錢生錢”。

    但是借錢能否構成詐騙罪,另當別論。

    “詐騙罪”,顧名思義,已經構成了犯罪,應當受《刑法》的調整。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否能夠構成詐騙罪,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

    (一)借款人的主觀意圖

    如果借款人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也就是說,借款人在借款的時候,就一定打定主意不再還錢,那麼就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其所謂的“借錢”僅僅是一個幌子,跟本沒有想要還錢的意思。

    (二)借款人採用的方式

    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導致出借方產生錯誤認識後,將錢出借給借款人。虛構的事實往往是告知正規的資金用途,並且虛構自身的財務狀況,以證明自己擁有還款能力等。

    (三)借款人的態度

    如果借款人系詐騙行為,其取得借款後,往往用於自身揮霍,並不用於正常的經營或生活。

    以上就是區分原則,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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